第六十一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六十二条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自理行李要求栓挂自理行李牌,和托运行李合并计重,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须交逾重行李费。 第六十三条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节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第六十四条 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三)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四)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五)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携带。 第六十五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单程直达经济舱正常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分为单位。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节行李声明价值 第六十六条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三)承运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 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