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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李运送规定

国内行李规定:

随身携带物品: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交运行李的限额:头等舱为40公斤,公务舱为30公斤,经济舱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行李超重部分按超重公斤′经济舱全票价的1.5%收取行李逾重费。每件托运行李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CM,超过规定的行李须与航空公司联系。自理行李不得超过1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40′55′20CM,手提行李不得超过5公斤,头等舱可带2件10公斤,公务舱、经济舱只得带1件,体积不得超过20′40′55CM。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行李包装:随机交运的行李应包装完善、捆扎牢固、锁扣完好,能够承受一定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行李,承运人可拒运或不负损坏责任: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行李声明价值:托运的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的,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航空运输企业按声明价值超出规定赔偿限额的部分收取0.5%的声明价值附加费。此项行李发生丢失、损坏时,按声明价值赔偿。若丢失行李属声明价值行李,应按照声明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国际行李规定:

计重免费行李额:在国际地区航线上(除中美、中加航线),按旅客票价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 运的行李额为:头等票价客票40公斤,公务票价客票30公斤,经济客票20公斤,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行李超重部分按超重公斤′经济舱全票价的1.5%收取行李逾重费。

计件免费行李额:计件免费行李额适用于中美、中加国际航班上的行李运输,按旅客所购票票价等级,对每一全价票或半价票的旅客交运的免费行李额为:一张头等和公务票价,免费交运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最大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经济和旅游折扣票价,免费交运的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最大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但两件之和不得超过107英寸(273厘米),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可免费交运一件行李,但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45英寸(115厘米)。另外还可免费交运全折叠式手推车或婴儿手推车一辆。超过规定的件数及超过规定的最大体积的行李,应交付逾重行李费。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交运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随身携带物品:持头等舱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票的旅客每人只可随身携带一件物品。上述两项每件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交运行李托运。

行李包装:随机交运的行李应有承受一定压力的包装,应封装完整,锁扣完善,捆扎牢固,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交运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