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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旅行社旅游责任保险条例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都遭受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   医疗费;
2、   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
3、   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
4、   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
5、   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
6、   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旅游者死亡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运输费用.
(三)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方照管下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包括由于旅游所必需的重要证件而产生的补办证件的费用。
第三条  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律师费,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各项累计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人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的30%.
第五条  与被保险人有雇用关系的随团导游或领队在带团过程中,因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此项责任的每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上述第二条至第五条所列各项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      旅游者的犯罪、过错行为或自身疾病
(三)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但由于被保险人制定旅游计划的过失导致旅游者遭遇上述事件不在此限。
(四)      国家机关的没收。
(五)      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但由于被保险人制定旅游计划的过失导致旅游者遭遇上述事件不在此限。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二)      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但本条款第五条所列情形不在此限;
(二)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此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      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
(五)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旅游者身上穿戴的衣物、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生的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 等高风险活动。
第十一条  随团导游或领队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自身的伤残或死亡。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旅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上述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期限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情保险费。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守旅游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常规,恪守旅游服务职业道德,必须事先就旅游安全情况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诫、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涉及治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有关保安部门及当即公安机关报案。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当于3日内将其复印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节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对没人(包括旅游者、导游和领队)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依法约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依照本保险条款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确定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旅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 仲裁委员或仲裁;
(二)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自保险人收讫保险费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想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