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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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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护照变更、延期、换发、补发须知 |
更新时间:2017-10-24 8:37:08 |
一、申请条件 持有中国因私普通护照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或华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延期、换发或补发: (一)护照变更 1、持照人真实姓名与护照上姓名不同的; 2、持照人英文译文与拼音名不同的; 3、持照人真实出生日期与护照上出生日期不同的; 4、持照人真实出生地与护照上出生地不同的; (二)护照延期 5、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以内(2000年10月前签发的92版护照及护照首次签发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除外); 6、护照有效期不足外国使、领馆签证期限的 (三)护照换发 7、护照已经延期两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的; 8、护照有效期内签证页用完; 9、护照被损坏(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后再予换发); 10、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不能继续使用的; 11、护照被涂改,已接受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处罚,处罚执行终结三个月后; 12、其他经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四)护照遗失补发 13、本市居民出境前遗失护照的; 14、本市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遗失护照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1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常住户籍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华侨提供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在深居住或工作证明。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私护照加注 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其中属持照人使用外文姓名或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汉语拼音不一致申请加注的,须提交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或移民申请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2、护照延期 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 3、护照换发 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护照损坏申请换发的,提交损坏的护照。 4、护照遗失补发 提交申请人遗失护照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须注明"因遗失护照所引起的任何纠纷由本人自己承担")。本市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遗失护照回国后申请补发的,还须提交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除16岁以下儿童或60岁以上的老人可由他人代办外(其中16岁以下儿童必须由监护人代办),均须本人亲自递交,其中: (一)护照遗失补发、换发、延期,到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二)护照变更加注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 四、办结时限 (一)护照延期、加注:5个工作日。 (二)护照换发:15个工作日。 (三)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遗失补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审批签发护照; ﹡公安机关认为需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五、收费标准 护照加注、延期 20元/项 护照遗失补发 40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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